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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的知识产权探析 | IP法宝

【作者】IP法宝知产专题编辑组

【来源】IP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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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一则“邓紫棋还能不能叫邓紫棋”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出起因是,3月7日邓紫棋单方面宣布与公司解约,并指控公司有毁约性违约行为,之后蜂鸟音乐发声明否认,指出邓紫棋曾提出多项无理要求。虽然艺人与经纪公司分手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然而此事却引发另外的风波。根据工商资料显示,2014年9月5日,蜂鸟音乐已提出正式申请,将“邓紫棋”注册为商标,商标类型为普通商标,代理机构是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在2015年7月20日,该申请通过初审,并于2015年10月21日进行注册公示,专用权期限直至2025年10月20日。


  邓紫棋本名叫邓诗颖,签约蜂鸟音乐之后,改为艺名“邓紫棋”。依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蜂鸟音乐作为“邓紫棋”的商标注册人,享受商标专用权。而依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否则,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那么,邓紫棋还能不能叫“邓紫棋”?


  一、与艺名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第2款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该规定是从禁止仿冒的角度,对于艺名姓名权的保护。在胡杨琳(艺名胡杨林)诉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字号:(2016)京0105民初32314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通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及推广,“胡杨林”对于胡杨琳来说,已不仅仅起到作为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艺名“胡杨林”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属于其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桂莹莹明知胡杨琳已经在先使用“胡杨林”艺名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仍使用与之极其相似的“胡扬琳”作为艺名;太格印象公司作为独家经纪公司,明知且认可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为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并对其进行宣传推广;二者在主观上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桂莹莹就是胡杨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的事实,均损害了胡杨琳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与艺名相关的“在先权利”


  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又规定在先权利对其限制。依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在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商评委认为,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作为申请人的艺名,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艺名“金龟子”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艺名“金龟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申请人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金龟子”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三、结语


  “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和肖像权等。艺名属于姓名权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该规定,“邓紫棋”虽然是蜂鸟音乐所起艺名,但该名字的知名度显然不是蜂鸟音乐单方面形成的,这与邓紫棋在音乐上的努力以及粉丝的支持与认可分不开,该艺名已经与邓诗颖建立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显然,如果蜂鸟音乐未经邓诗颖授权擅自将“邓紫棋”申请注册商标,存在侵犯艺人在先姓名权的嫌疑,邓诗颖也可以据此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并不涉及一种情况,即放弃艺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权,或者已经书面授权同意经纪公司以艺名注册商标,此时艺人如果解约,能否继续使用该艺名,需要法律进一步的解释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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